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4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24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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