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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风险调研报告

风险调研报告

风险调研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风险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风险调研报告1

  商业银行不仅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更是管理风险的企业。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合规管理既是银行实施有效内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银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邮储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管理基础薄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主要沿用的是原邮政储蓄网点、设施、人员配制及组织管理结构,部门设置还不完备,部门之间还存在重叠和交叉。缺乏必要的数据、技术手段和专业人才,这些都不利于推进合规管理机制建设。

  风险管理理念尚未确立。邮储银行的员工由原邮政储蓄的`员工,社会招聘的新员工及一部分刚毕业的大学生组成,多数员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合规风险管理就是经营效益的理念认识不够,漠视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和行为依然存在,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没有贯穿到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内控制度不完善。邮储银行缺少一套统一完整的内控制度,且内控制度没有形成检查、评价与改进的良性循环,直接影响了内控的运行效力。邮储银行在开发新产品、拓展新业务时,没有相应地制定新制度,或是新制度滞后于现实发生的风险,导致操作性不强。

  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建立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结合邮储银行的实际,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点:

  建立合规风险组织体系。组建独立的合规部门,在基层邮储银行配备合规风险审查人员。积极推行合规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及资格评定制度,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具备专业技能,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合规岗位人员,完善风险合规管理队伍。建立起合规责任体系。明确合规部门是银行专门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业务部门对合规风险负直接责任,员工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此外,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自我评估。

  创建科学的合规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坚持“先订制度再运作”的原则,加快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并按照合规要求,对现行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梳理完善。 二是要切实建立扁平化、流程管理、岗责体系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确立清晰的报告路线和问责制、举报制等,体现合规风险管理在整个银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合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责任进行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将合规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加强合规管理,降低违规机率。

  培育合规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一是全员参与。合规是银行所有员工的责任,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使合规成为银行全部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才能保证合规管理的贯彻落实。二是提高员工合规能力。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大力开展岗位操作和职业道德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规范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增强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了解自己在操作中的风险点,将合规理念贯穿到业务操作每一个环节和所办理每笔业务中,在经营发展上杜绝违规行为。此外,可以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大讨论活动,鼓励员工结合各自岗位职责,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对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出自身的落实计划。

  梳理各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加强梳理各项业务流程,对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业务流程、环节或存在的风险点一一记录在案,收集和掌握一线业务人员对各业务环节操作风险了解程度,根据梳理、排查情况,结合内外审计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和监管部门的合规风险提示等制定防范措施,抓好内部的协作配合,做到业务线、风险合规线、内部审计线“三线把关,三线合一”。只有通过各环节严密配合,银行内部有效的合规机制才能形成,合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风险调研报告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起诉讼。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文秘站:<不甚了了,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误用处罚条款,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免予处罚。四是私欲膨胀型。个别稽查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顾法纪,不公平、公正执法,不洁身自好,甚至出现吃、拿、卡、要、报现象,从而产生执法风险。>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思路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责任感和使命感。经济激励,即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定级,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职业生涯激励,包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加大岗位交流力度,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发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3、规范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关键,它能促使每个稽查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够激发人们的自觉意识。在现有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适应形势的变化,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尽量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发现执法中的偏差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措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四分离”。使四环节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环节中的运转效率,最终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稽查业务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监察部门对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逐步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三是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与内部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捕捉信息,主动监督,避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况发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

风险调研报告3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企业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经总同意,我们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气田、四川销售、川庆钻探6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24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风险调研报告4

  随着新国库核算体系的推行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库业务内容已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国库资金清算由过去单一的行库往来方式转换为行库往来、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和同城票据交换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渠道资金清算方式;从一个相对封闭、相对间接的资金清算体系转变为一个开放的、直接的资金清算体系。国库部门直接参加资金清算,风险点增多,风险的隐蔽性更强,防范风险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央银行国库部门应该如何适应新的要求,防范风险,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行,笔者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国库资金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

  (一)领导不重视形成的组织风险。具体表现在有些行领导对有形的货币发行库安全很关心,经常过问、检查,对人员配备和安全设施的投入也相对倾斜。而对国库则相对关注、重视不够,以至于在决策考虑工作时对国库工作研究过少,在人员配备和设备投入上,存在职数偏少、素质偏差、投入不足等现象。新的国库业务操作流程需要人员间相互制约且分工较细,思想上的麻痹必然会造成组织上的分工不合理和业务处理上的差错风险。

  (二)内控执行不到位形成的管理风险。具体表现在业务不熟悉难于管理和风险意识不强疏于管理两方面。如会计核算和操作制度设置不严密、不规范或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要害岗位不进行轮换,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未进行分级审批、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未进行会计事后监督或事后监督制度未严格执行,部门领导、会计主管未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使内控制约出现真空地带。

  (三)规章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制度风险。一是制度建设滞后。随着金融电子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国库业务中。对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电子信息、电子票据如何进行安全操作与管理,至今还没有一项正式的切合实际的制度来加以规范。使国库业务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二是某些制度可操作性差。如:国库对延压税款问题的制约上,从《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到《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只对金融机构有监管处罚措施,而对当前经常延压税款的征收机关只有明确的监督要求,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制约措施,使国库资金不能及时入库,形成风险;三是某些规定不切实际。如:《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国库会计需设置资金清算、明细核算、综合核算等16个国库会计岗位,同时第十八条对岗位分工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规定各岗位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其中六个岗位相互不能兼任,三个岗位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要求设置岗位,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至少也需要8—10人的编制,再加上财政国库改革的不断深化、强制休假等因素的影响,国库会计核算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对人员的配备要求更多。显然,各级国库部门现有编制是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县级支库和代理支库人员编制较少,必然造成这些支库为完成日常核算工作任务,无法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进行岗位的合理配置,以至于不按要求兼岗,出现违反规定交叉业务的现象。

  (四)制度执行不严格形成的操作风险。国库业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章不循,违反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如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帐务处理混乱;各岗位人员不严格执行职责,凭证审核不严,会计帐务处理“一手清”;各项检查走过场,***严重;不认真审查更正凭证,存在汇总更正、对帐不认真等。这虽不是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已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导致国库资金出现被盗被挪的风险隐患。

  (五)信息技术薄弱形成的网络风险。由于银行全方位、全开放服务体系的确立和电子银行的开通,使金融电子化系统更具有开放性,使各种金融网络的互连程度进一步提高,网络管理更加复杂,网络上的金融信息传输、金融服务的安全受到更大威胁。目前各级基层国库,特别是县乡级支库,由于计算机等设备投入的限制,存在国库核算操作系统与人民银行局域网没有从物理上进行隔离的情况,给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国库核算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比较薄弱,网络技术的选用及其安全可靠性成为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漏洞只要被他人利用进行攻击,均会造成系统毁灭性的打击或重要数据丢失。

  二、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尽快完善国库法规制度,做到切实可行。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国库有关制度建设要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建议尽早制定颁布《国库法》或新的《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国库对财政收支的监督责任,是具有法定权力的行为主体;明确国库不仅对经办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处罚权,而且对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也有处罚权。以保证各部门征收的各级税款能够及时、准确、足额入库,从法律层面和制度上指导和保障国库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现阶段国库人员得不到进一步充实的情况下,只要坚持记账复核绝对分开,即通常所说的换人复核制度,适当扩大兼岗的范围,实施制度约束人,岗位监督人,减少风险隐患;针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管理困难、问题较多的情况,应建立中心支库垂直管理的由人民银行直接经理支库来取代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便于增强国库人员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对国库人员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素质

  教育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着力规范业务操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现阶段财政国库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必须确保各项内控制度不折不扣地加以严格执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组织预算收入的收纳、入库、报解,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拨付、退付,及时准确反映国库收支情况。严格按照〈〈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配置岗位。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一人多岗”,一些重要岗位要绝对杜绝兼岗,如“印、押、证”必须“三分管、三分离”;记账与复核必须分离。要严格按照国库业务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好国库资金的核算工作,严格审核核算凭证,落实各岗位责任,按日、月、年认真执行对帐制度。落实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员口令、密码的管理。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内国库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授予的`对财政、征收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保证管理绩效。经常开展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重大事项分级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力度,发挥财政监察、审计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计算机信息联网,建立风险监控体系,确保资金安全。财、税、库、行电子化、网络化的实行,是解决国库业务操作中税票量多,劳动强度大,易出差错,柜台积压,跨行交换速度慢等问题的最有效办法。目前,财、税、库、行均已自成体系初步实现电子化,但各自体系与外部各不相容,没有达到真正电子化的要求,既浪费资源和资金,又歇制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快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进程,尽快开发全国统一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程序。这样不仅可使财、税、库、行及时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劳动,加快资金报解,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国库部门及时掌握各纳税单位应缴款项、应退款项的动态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财、税、库、行管理信息联网系统,对资金的来源、运用进行全程不间断监控,特别是对异常划拨、可疑支付进行及时预警,便于财、税、库、行各部门联手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从而实现国库资金的规模化、规范化管理。不断升级和完善国库核算系统,提高防御网络恶意攻击的能力,以保证国库数据完整和国库资金安全。

  (四)加强学习,提高国库人员的整体素质。随着国库新业务的拓展,国库网络化的发展,对国库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要对国库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同时要通过业务学习、制度培训等方式,使他们尽快地对财税知识和政策全面了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总之,应将国库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既懂业务核算,又懂财税、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以保证国库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风险调研报告5

  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不断发展有助于提高银行业和支付系统的效率,也有助于国内外零售业务的成本下降。但电子货币和一些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运用尚处于早期,考虑到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在将来的技术和市场发展中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必须避免制定阻碍有益创新和实验的政策。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为银行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并存,因此风险与收益必须进行平衡。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

  随着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跨境业务就会增加。此类业务关系会给银行和监管当局带来了各种不同的问题和风险。根据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管理办法有3个主要步骤,即:评估风险,落实控制风险的措施和监控风险。在目前这个阶段,似乎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可能是大多数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中最重要的风险类别。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系统中存在不利于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它可能来自于电子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电子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

  2、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公众对银行产生重大负面的看法,从而引发资金来源或客户的重大损失的风险。声誉风险可能源自系统或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在公众中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可能源自客户,即客户没有掌握足够的产品信息和问题解决办法,以致遇到问题而不知所措。声誉风险也可能源自对一家银行的有目标的攻击。例如,一位黑客侵入一家银行的网络,并且故意散布银行或其产品的不准确的信息。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源自违反或违背相关法律、法令、条例或约定的习惯做法,或对一笔交易各方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模糊不清。从事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可能面临来自客户信息披露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银行希望开展电子身份认证业务,例如通过使用数字证书。身份认证可能使一家银行面临法律风险。如果银行参加新的身份认证系统,但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银行就可能蒙受法律风险。

  4、其它风险。

  传统的银行风险,诸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可以产生于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但是它们的实际影响力对于银行和监管当局来说,可能与操作、声誉和法律风险大不相同。

  二、建立可操作的风险防范体系

  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可能改变银行在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中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监管人员希望银行制定一些管理办法,来对付目前存在的风险,同时对新出现的风险也有相应对策。风险管理办法应包括3个基本要素,即: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和监控风险,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银行和监管当局心中预期的目标。

  1、安全政策和措施。

  安全是系统、应用和内部控制的统一,其作用是保证数据和操作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安全的保障取决于银行制定和落实合适的安全政策和安全措施,也取决于银行与外部各方的交流是否安全顺畅。安全政策和措施,可以限制内部和外部的对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系统攻击的风险,也可以限制因安全违规而引发的声誉风险。

  安全措施是硬件、软件工具和人员管理的统一,这样才能保证系统和操作的安全。这些措施包括很多,例如:密码技术、口令、防火墙、病毒控制和雇员遴选。密码技术是将文本数据转换成密码以防非授权的阅读。口令、口令串、个人身份识别数字、硬件标志和生物测量学都是用来控制进入和识别用户的技术。

  防火墙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用来遴选和限制外部进入与开放型网络(如因特网)相连接的内部系统。防火墙也可以把使用因特网技术的内部网络,分隔成几个小片。防火墙技术,如设计合理且实施得当的话,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入、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由于该技术设计复杂且成本昂贵,防火墙的强度和性能必须与被保护信息的敏感度相适应。一个好的设计应该包括:整个银行的安全要求,一目了然的操作步骤,职责的分解,选择可靠之人来负责防火墙的设计和操作。

  虽然防火墙遴选来自外部的'信号,但是并不一定能够完全防止从因特网下载来的已被病毒感染的程序。因此,管理层应该制定防止和检测的控制办法,来减少病毒入侵和数据破坏的机会,特别是对远程银行业务更应如此。缓释病毒感染风险的程序应该包括:网络控制、终端用户政策、用户培训和病毒检测软件。

  并非所有安全威胁来自外部。在可能的情况下,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系统,应防止现职或已离职的雇员的非授权操作。与现有的银行业务一样,对新雇员、临时雇员、顾问的背景进行审查、内部控制和职责分解,都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预防措施。

  对于电子货币,额外的安全措施可以帮助阻止攻击和误用(包括伪造和洗钱)。这些措施包括:与发行者或中央操作者保持热线联系;监控和追踪个人交易;维护中央数据库里的历史记录;在储值卡或商业硬件中植入防止篡改的设施;对储值卡设定最高限额和失效日期。

  2、内部交流。

  如果管理层和重要职员之间能够进行很好交流的话,那么操作、声誉、法律和其它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合理控制。同时,技术职员应该向管理高层汇报清楚:系统是如何设计的,该系统的长处以及不足所在。这样的一些步骤可以减少:设计缺陷造成的操作风险(包括在同一银行内不同系统之间互不兼容);数据完整性问题;因系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客户对银行不满所造成的声誉风险;以及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3、评估和升级。

  在产品和服务全面推广之前进行评估,有助于控制操作和声誉风险。对设备和系统要进行测试,以便知道其功能是否正常,并产生预期的结果。试运行或试点有利于开发新的应用系统。如果定期检查现行硬件和软件的功能,则可以减少由于系统速度降低或中断而造成的风险。

  4、信息披露和客户教育

  信息披露和客户教育,有利于银行限制法律和声誉风险。信息披露和教育项目应该让客户知道:如何使用新产品和服务、对服务和产品所收取的费用、问题和错误如何解决,这样一来,就利于银行遵守客户保护和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5应急计划。

  通过制定应急计划,银行可以限制因内部程序、服务、产品传送中断而引发的风险,计划可以确保在提供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服务中断的情况下,银行有计可施。计划可以包括:数据恢复、可以替换的数据处理设施、紧急员工配备、以及客户服务支持。对备用系统应该定期测试,以保证其连续有效。银行应该确保:其应急操作与正常的生产操作一样安全。

  6、对系统的运行进行测试,有利于发现异常情况,以及避免重大系统问题、中断和攻击

  通过多种不按正常步骤的方法,主动入侵系统,可以集中测试安全机制的身份认证、隔离措施情况、设计和执行方面的缺陷所在。监视是一种监控方法,即通过电脑软件或审计来跟踪相关业务。与入侵测试相比,监视集中于监控日常运作、调查异常、以及通过检测遵守安全政策情况来对安全的有效性作出动态判断。

风险调研报告6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现状着实不能让人乐观,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识、规避、化解执法风险,趋利避害,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与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密不可分,根据其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XX]121号、财税[XX]113号、财税[XX]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玩忽职守”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要想打造平安国税,当好平安税收执法者,首先要有风险意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为税务干部长期开设“法律课堂”,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税收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要端正执法观念。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尽可能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三要搞好风险预测。研究和探讨税务人员涉税犯罪规律,定期结合岗位实际自查执法风险点,提高防范针对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税收工作评议会,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对税收工作“把脉问诊”,对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

  (三)讲究执法策略,构筑社会防线

  一是在工作中,应坚决服从地方党委、***和上级领导,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凡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坚持事先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当地方党委、***的行政命令与部门职能相冲突时,应做好解释、沟通、宣传、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二是要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和公安部门经侦支队的配合,联合打击纳税人偷税行为,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克服现有公安室由于是外设机构、配合力度不够的不足。同时,与上级部门及同行加强信息联系,形成执法网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进一步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风险调研报告7

  随着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国库工作的地位和职能作用日益突出。国库作为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参与者,担负着经理国家金库,监督管理国库资金、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重任。然而,随着国库资金清算新体系的建立,国库资金清算业务风险、监管职责模糊风险、法律缺失等风险日益显现,这给今后的国库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目前国库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设计自身存在的风险。目前国库部门运行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安全设计的考虑上,相对于1.0版都有质的飞跃,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诸多系统上的漏洞。

  1、设计风险。一是打印的组合报表没有报表序号,不利于控制报表的漏缺、偷换,影响事后监督和实地业务检查。二是在人民银行内部的网络上,人民银行系统内任何一台内联网机器,只要安装了2.0版软件后,就很容易成为另一台国库终端机,这对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2、操作风险。在新的核算模式下,国库部门由原来的单一资金渠道改变为多渠道的资金通道,包括行库往来、大额支付、同城票据交换、内部往来四种清算方式。若业务不熟悉或工作不认真及易产生差错。

  3、道德风险。在系统设计存在缺陷、资金汇划渠道增多、操作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无疑增加了道德风险防范的难度。因为国库资金的支付清算最终由人来实现,如果个别国库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思想道德发生偏差,国库资金的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道德风险是国库风险隐蔽性最强的风险,看似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应首先防范的。

  (二)法律法规滞后带来的风险。一九九四年财税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也使人民银行职能发生了改变,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使国库工作出现了制度风险。

  1、相关法规滞后。国库职能、职责的.依据主要是《国家金库条例》,这一条例实施于1985年3月,然而财政、税务、金融的改革却一刻也没有停止,《国家金库条例》却没有因改革而修订过,这其中的许多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于实际工作。

  2、业务制度滞后。国库业务中最常用的规章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而这一规章中有的规定并不符合实际。比如:国库部门办理大额支付往来业务时,接受来账可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而发起往账未明确规定需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同时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不能产生详细的大额支付往账清单,这无疑会给资金划转带来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的有些条款不一致,也给国库资金清算造成了风险。

  3、内控制度滞后。新系统的应用,使核算和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增多,并增加了支付系统操作员卡,密押机的保管、使用,这些对国库部门来说都是一个新业务,如何加强印、押、证的管理成为国库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还欠熟悉,容易造成管理手段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象,产生管理漏洞,给国库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三)监管职责模糊带来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赋予了各级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但没有赋予国库监管职能。这使得人民银行在国库监督中缺乏依据和乏力。《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笼统规定国库对预算收入入库、库款支拨、退库等有监督权,而对于入库过程中发生的虚增收入、延压库款、资金流失、混库、退库及库款支拨中存在的违规情况,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及制裁措施。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国库在监管中遇到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对库款的支拨、预算收入的退库,没有具体、统一的操作规则,造成监管职能模糊,无明确的权力去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带来的风险。目前进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使财政资金能够合规使用,堵住了不合理的开支,造福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财政开支绕过国家的规定,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甚至流失的情况。主要表现为:

  1、模糊理由支拨。财政部门对一些需要提供依据的拨款,往往提供一个内容笼统的书面文件、纪要等作为依据,甚至多笔拨款都用一个文件,这些文件所列明的理由往往模棱两可,而又让人无法拒绝。再加之国库缺少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测跟踪制度,造成了国库难以对大额财政资金走向的监测、监督。

  2、库款的集中支拨。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实行由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这给预算支出逃避国库监管带来一定便利。比如:对一些无法提供合规依据的拨款,财政部门往往将资金统一拨往会计核算中心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账户,通过商业银行账户分散资金支出,从而达到了避开国库监管的目的。

  上述种种隐患,给人民银行履行国库职能带来了诸多困难,只有不断强化国库风险意识,也才能有效提高国库服务水平,为贯彻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提供支持。

  二、防范风险的措施

  (一)健全国库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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